在台灣早期的農業社會中,水牛和黃牛是最主要的農業勞動力。因此保護牛隻向為歷朝政府所重視。在清代,鑑於水牛喜歡在泥淖中泡水,因此規定各埤塘除保留一定水量之外,餘水必須放流至下游之牛埔;又如禁盜牛;又禁私宰牛隻,曾有諭示云:『須知,民間耕作,全資牛力,偷盜私宰,例禁綦嚴,自禁之後,務各激發天良,共相誥誡。若有不法奸徒,故違禁令,即嚴拏重究。如有病斃牛隻,亦須赴轅禀報驗明,不得私自開剝。』至日治時期,亦不准私宰牛隻,必須報請官署核准。圖為犁田之黃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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