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communitydevelopment)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變成甚為普遍的「社會重建」的概念,是聯合國協助未開發國家的社會經濟政策與措施。社區發展所強調的是:透過社區組織的方法,激發社區居民自動自發、自助互助,發揮自我決定、自我負責之意識與能力,以改善所屬社區的生活狀況。台灣從民國五十四年(1965)開始,受到以美國為首的聯合國社區發展運動的影響,在全國各地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現在普及全國的四千多個「社區發展協會」,就是政府三十多年來為了推動社區發展,所輔導成立的民間團體。早期政府推動社區發展工作,是希望全面提昇社區居民的生活品質。在那個時代,政府以「基礎工程」、「生產福利」及「精神倫理」等三大建設為社區發展的計畫目標。當時主要是透過「政府主導,民間配合」的方式來推動,屬於「由上而下」的社區工作模式,故在社區自主性及社區意識的提昇上並不顯著。圖中代表台灣簽署者為經濟部長李國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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