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渡證書也就是買賣田園租業的契約,會有一定的買賣金額收付。買主就是銀主,買賣價格的議定由買賣雙方和居中的第三人共同議定。杜賣契的基本形式是「一賣千休,葛藤永斷」,也就是賣方將物權交出後,買方取得了標的物的處分權。買賣雙方會約定每年繳納的大小租穀多少。大租是繳給番業主,也就是土地原來的原住民主人,而小租就是繳給賣地開墾的業主。一般墾契都會附帶對番業主每年供納大租的義務,因此有一田二主(番業主、業主)的情形。
本件持分土地賣渡證書為大正3年(1914年)7月20日簽訂,主要目的是持有石壁潭247及247-2番地三分之一地權的張尊元將土地售予陳榮勝的證明書。本契約書仍押有代理人梁阿保的章,梁阿保受張尊元委任代理進行此筆交易,然本批古文書暫未尋獲相關委任狀。由此得知,本渡賣證書可能是張尊元留存的那一份。渡賣證書應尚有張科文保留的文書,可見〈大正3年7月土地持分賣渡證書石壁潭庄第247、247-2號番地〉。應理而言,此文書尚有一份是在張光海手中,然此文書暫無尋獲。
此247-1土地的交易與〈大正2年11月業主權保存登記申請書〉的業主權登記書相同,247土地建物範圍0.7厘,價格金3.50円、247-2範圍則是2.85厘,價格金14.3円。兩地合計金額為17.8円,以張尊元三分之一的持分整除,持分價格金為5.94円。有趣的是,在張尊元持分的文書價格金確實為5.94円,張科文持有的文書的價格金卻是整數6円,目前文書暫無法解讀當中的原因。本案發生的5日前,也就是7月15日,張家三人方才立約將第24-1土地也賣給了陳榮勝,相關文書可以參考〈大正3年7月土地持分賣渡證書石壁潭庄第247-2號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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