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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籠工藝

燈籠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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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籠是傳統燈具之一,普及民間,廣大使用,則於佛教東傳中國之後,而「燈籠」兩字,見于史籍,據考始於《南史·宋武帝紀》:「壁上掛葛燈籠」。至明清兩代以來,「燈籠」繁品富類,已經與人民生活緊密相連,在朝廷、官衙、書院、廟宇、府第、商號、家庭等場所,與及歲時年節、生命禮俗,都可以見到各式各樣的「燈籠」,早期更是家戶都有字姓燈,即使是日治時期、戰後迄今,「燈籠」的懸掛、遊行,花燈的展覽、競賽,皆依然盛行,尤其各宮廟、宗祠,懸掛傳統燈籠更是常態,已是常民生活不可或缺之文化象徵。 燈籠其傳統製作技藝,源遠流長一脈相傳,型制約可分成桶形、蛋形、柑形、鼓形等4類,製作結合了彩繪、裱紙或裱布、縫刺等多項工藝,工序則包括選材(劈竹、材料處理)、燈架組裝(燈骨、燈柱)、裱布或糊紙(含表面漿化處理)及彩繪等4大步驟,過程繁瑣。(資料來源:公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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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文字授權: OGDL

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國家文化資產網
主題分類藝術與人文
建檔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臺中市
北區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府授文資遺字第11301329551號
2024-05-27 09:22:14.386
登錄
級別名稱
傳統工藝
種類
種類代碼
E1.99


種類名稱
其他


其他說明
燈籠


所屬族群
類別名稱
漢民族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臺中市西區市府路41巷19號
主管機關單位
遺址傳藝課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22290280
主管機關名稱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所屬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
評定基準
具有藝術價值/具時代或流派特色/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
法令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 二、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3款登錄基準暨第4條第1、2、3款認定基準。
保存者/保存團體
謝志雲
指定(登錄)理由
一、 第1款具藝術性:燈籠工藝集「竹編、彩繪、裱褙、書法」之綜合藝術,造型設計與器表彩繪、古宋體字書寫等皆甚具藝術性。 二、 第2款具時代或流派特色:傘式燈籠為可以張合,骨架與油紙傘類似之「福州式」流派,具福州派工藝特色。 三、 第3款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長期因應宮廟、宗祠、民間習俗儀式之需求製作,作品反映族群特色及地方審美觀。
代表圖像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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