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狀整理臺灣本島石滬資料,由北而南依序是:新北市石門區麟山鼻石滬(無人使用),新北市三芝區新庄里石滬(無人使用),桃園市新屋區深圳、蚵間石滬群(現存9 門尚在使用維護),苗栗縣合歡、母乃石滬(現存2 門,尚在使用維護)。
現況地址1
桃園市
新屋區
蚵間福興宮旁,漂流木公園至觀海涼亭一段
公告指定/登錄
府文資字第1080074320號
2019-04-08 09:19:18.418
變更/修正
府文資字第11103001671號
2022-11-08 00:00:00.0
變更/修正
府文資字第11201977481號
2023-07-31 00:00:00.0
特徵新屋沿海石滬群構造不似澎湖群島石滬繁複,保留最多也較完整的蚵間村石滬群以滬岸及滬庵(排水孔)為主,形態則為弧形石堤的畚箕滬。弧型石堤(群體)沒有滬房。因蚵間石滬群為數個石滬前後組成,形狀如同魚鱗排列,又可稱「魚鱗滬」。
評定基準呈現人類與自然環境互動之定著地景/能反映出土地永續利用之特殊技術、特定模式或價值/能實質呈現特定產業生活與周邊環境關係,且具時代或社會意義
關連的項目新屋石滬歷史發展於清領時期多為族譜或廟宇記載;日治時期具有官方文書證明,如《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所公告之漁業免許狀,免許狀明確登載石滬漁業及相關權屬資料。各時期歷史發展如下:
一、荷蘭時期─平埔族所有─口述歷史
蚵間村石滬使用人吳金邦先生(民國 35 年生)敘述,其祖父吳乞(生於清同治年間)曾說,該石滬於荷蘭人統治台灣時期(1624–1662﹚就已經存在,是平埔族人隨潮汐闢成。由於並未找到官方資料或文獻可資佐證,僅列入石滬口述歷史傳說。
二、清領時期─清乾隆、嘉慶年間─民間廟碑歷史
新屋永興里葉屋族譜記載來臺祖於清雍正13年(1735)登陸臺灣,永安里郭家來臺祖則是在清雍正5年(1727)。永安里保生宮碑文記載,先民在新屋沿海墾荒時與平埔族爭地(石滬),此記載證明較漢民族更早在此耕墾捕魚的是平埔族人,可作為新屋石滬存在時間追溯至清朝甚至更早時期的旁證。
三、清領時期─清同治、光緒年間─主要為福佬人所有─民間廟碑歷史
新屋沿海重要宮廟福興宮,在其拜殿沿革碑記亦記載石滬與福建昭靈宮祭祀文化往來,及與石滬之關聯性。呈現同治、光緒年間包括使用人許家、吳家等家族、石滬區域主要分布、石滬衍生相關珍貴古文物、石滬使用者祭祀重要神靈等關聯性歷史資訊。
四、清領時期─台灣地方志─石滬商業行為修築規模
台灣本島石滬之史料,如《諸羅縣志》〈番俗‧雜俗〉所載:自吞宵至淡水,砌溪石沿海,名曰魚扈;高三尺許,綿亙數十里。漲潮魚入,汐則男婦群取之,功倍網罟 。」其文概述從苗栗縣通宵鎮至新北市淡水、石門區等地有石滬分布,表達原住民漁法收獲豐碩,遠勝於牽罟漁具。透過石滬捕捉漁貨售予漢民族商人,交換經濟收益,加上黑潮洋流於此區域通過,匯聚大量魚群,並利用沿海海岸有許多礫石提供堆砌修築石滬基本石材,可修築滬堤高三尺 (約一公尺)、長達數十里石滬群,使得石滬漁業於清初已具有商業利益條件,也衍生新屋沿海石滬於清雍正、乾隆年間漢民族閩、客移民與原住民爭滬奪地。周鍾瑄主修及陳夢林、李欽文編纂康熙56年(1717)《諸羅縣志》中〈台灣山川總圖〉也描繪當時平埔族原住民地理分布。從道斯卡族苗栗屯霄社及新竹竹塹社、桃園凱達格蘭族南崁社、新北市八里凱達格蘭族八里坌社、淡水淡水社、三芝小雞籠社到石門金包里社等番社。
五、日治時期─政府公文書─積極管理竹北二堡石滬漁業
由於石滬漁業的特殊性,日治時代被視為台灣地區特有的漁法,引進新的捕撈技術外,也保留清領時代漁滬漁業。由於日本殖民心態,且當時沿海漁產資源豐盛,基於經濟管理及稅收需要,台灣總督府將其視為特別漁業,石滬使用者需有「漁業免許狀」方能合法捕撈。新屋地區石滬漁業的漁場位置登記主要在桃園廳竹北二堡蚵殼港庄沿海地區,整個竹北二堡的石滬漁業在《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中有蚵殼港庄(今桃園市新屋區蚵間里)、後湖庄(今新竹縣新豐鄉)、圳股頭庄(今桃園市大園區)、沙崙庄(今桃園市大園區)、許厝港庄(今桃園市大園區)等地。
法令依據<<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
指定(登錄)理由原登錄理由
1. 運用天然地形、卵石堆砌與潮汐變換所構築之捕魚設施,呈現人類生活智慧與自然互動之定著地景。
2. 具備漁業設施的具體意義,使用者仍擁有傳統知識與文化系絡,表現對土地永續利用的在地技術,甚具價值。
3. 為清領時期所建造,屬北臺灣少數尚使用與維護之石滬群,反映當地沿岸漁業特殊形式與環境關係,具時代與社會意義。
新增登錄理由
1. 蚵間石滬群運用天然地形、卵石疊砌與潮汐變化構築捕魚設施,並以蚵進行卵石間的固結,甚具特色,符合文化景觀登錄基準。
2.第1、4、5、7、8、9號石滬原為新屋蚵間石滬群之一部分,已依原構築工法修復,為使原石滬群更為完整,納入擴大登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