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警政/民政/清代/保甲,頁1398-1399。
清順治十八年(一六六一),鄭成功平台灣,第四年即康熙三年(一六六四)頒保甲辦法,為本省開始實施之保甲制度(註八),至康熙二十二年(一六八三),本省歸清朝版圖後,仍未將康熙九年頒布之「聯保甲以弭盜賊」之上諭實行於本省,乃因清初諸務草創,地方行政機關均未完全準備,更不用說實施保甲制度了。康熙六十一年(一七二二)朱一貴亂後,涉及年餘,餘匪仍出沒無常,因此籌善後策之藍鼎元代總兵藍廷珍上書於閩浙總督,請在台灣亦設地方自治之機關,且實行保甲。但至嘉慶、道光以後,保甲制度已日漸廢弛,道光以後乃滲入聯庄及團練之制内。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日本興兵犯台由兼辦台灣海防事務欽差沈葆楨之籌議,決於台灣府(當時指台南)再興保甲,其組織,比舊日之自治警察編制更加改善,採用一種官民混成警察形勢,城內設保甲局,城外設保甲分局,局置官派委員,以候補佐雜充任,另備綠營兵勇二十名,以受委員之指揮,日夜巡邏街市。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398-1399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