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宜蘭市公所成立於1946(民國35)年1月28日,當時隸屬於台北縣。1950(民國39)年宜蘭設縣,縣治設於宜蘭市。宜蘭市長為民選公職人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為宜蘭市地方行政首長。 宜蘭市公所,原先設於日治時期的市役所(原宜蘭埤圳組合事務所,宜蘭農田水利會舊址),1953(民國42)年10月遷至渭水路100號,日治時期的宜蘭小學校舊址。此後,市公所的辦公處所一直設於此地。1962(民國51)年歐珀颱風來襲,嚴重損害市公所建築,於是在原地重建。從1963(民國52)年9月1日開工,其間包括建材問題與包商發生糾紛,以致於工程延宕,直到1965(民國54)年5月10日才竣工啟用,當時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的二層樓建築。1985(民國74)年10月為改善市公所各課室擁擠,缺乏康樂室、閱覽室及會議室的問題,決定在原兩層建築上加蓋三樓一層,以增加辦公空間,成為市公所三層樓建築的現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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