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畫作為政治受難者溫春鄢出獄後贈送給楊連財先生,楊連財先生之子楊鎮境先生捐贈。 2.溫春鄢性別男,出生於1931年,籍貫:台灣桃園縣,職業:新店鎮公所幹事。關於溫春鄢案,參考參謀總長陸軍一級上將周志柔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之簽呈:溫春鄢、謝義雄均於民國三十八年冬加入匪幫組織,由自首叛徒詹溪華領導灌輸匪黨思想,該溫春鄢於民國三十九年十月並吸收自首叛徒陳瀛洲參加,嗣均向桃園縣警察局自首,僅稱曾受詹溪華之反動宣傳,否認有參加匪幫組織情事,因自首不誠被扣送到案,經該部說明認其犯罪後,均能覺悟且係合法之自首,雖有欠誠實惡性尚非重大,原判溫春鄢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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