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土地的開墾,需要經過官府勘查有無重墾或 侵犯熟番地,獲准後才能自行開墾。官方以魚鱗冊、丈單、 執照、稅契、過割等,來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因此 土地所有權人會向官府呈報,繳納稅銀後,藉此確認土地 所有權,並將官府所發給的完稅證明黏貼於契字末尾,附 有契尾的地契通稱為紅契,具有法律效力。 本件屬於開耕契字,為光緒 20 年 8 月,蜈 蚣崙庄(今埔里鎮蜈蚣里)潘四老饒笋,將位於牛眠山庄 (今埔里鎮牛眠里)承祖父應份草地開墾成下則田壹叚 田價銀為 12 大員,即向官府呈報其 所有權並照章納稅, 官府發給契尾。本件有臺灣府埔里社廳關防七枚、福建臺 灣布政使司關防一枚。附有契尾字號為布字一千四百四十 八號發給埔里社廳業戶潘四老饒笋,稅銀為二錢五分二 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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