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有兩個部分,分別為以戶為單位的「貯蓄實踐表」及用來存放儲蓄簿冊或相關文件的「貯蓄奉公袋」。 「貯蓄實踐表」是強迫臺灣人儲蓄藉以控管和記錄的工具。表內詳列全家必存金額,當提款比存款多時,會記入不足的差額,以提醒戶主(本件不足170圓)。強迫儲蓄的施行,由日本政府決定全年目標額,再分配一定數額給臺灣,1943年(昭和18年)年日本全國的國民儲蓄增加目標額為270億圓,臺灣被分配4億圓。個人儲蓄額則從戶稅生產額、扶養家族數、個人狀況及人口移動狀況決定。本件戶主陳維燦,該年度被迫儲蓄2,003圓以上。儲蓄金的型態包括:儲蓄組合貯金、購買國債債券、銀行存款、郵便貯金、簡易保險、郵局年金、壽險、金錢信託等。 民眾被分配的儲蓄金額,主要提供政府購買兵器。戰爭期間,由於通貨發行額大量增加,造成惡性通貨膨脹,當局除了進行生活物資配給、限制物價和工資之外,強迫民眾儲蓄並鼓勵投資,是最有效的策略。一方面,使百姓可自由分配的通貨量降低,另一方面,拿儲蓄金額來支援戰爭。正如「貯蓄奉公袋」上開頭所云:「我們用貯蓄來決戰!」,意即用儲蓄金表達決戰信念、以儲蓄行為來支持政府決戰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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