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部設立賣斷房屋官契(紅契),立官契時間為雍正十二年(1734)十月,立契文時間為雍正八年(1730)。該契記載林日融、林日朗因缺乏用款,將已分得的瓦店一座五間以及一口半的無室台榭賣斷給陳朝祖,實得銀價壹千三百肆拾兩正,當日收訖分厘不欠。該店鋪坐落西定坊南和街座南朝北,立賣契人左旁題母鄭氏、侄繼盛,右立屋鄰知見糧長李喜、中人陳攘與代書鄭瑞儀。下方為:藩字第三佰三拾捌號,且照上鈐印臺灣縣方形官印。 「賣斷房屋官契」為雍正年間官方於臺灣地區使用的一種房產認證文書型式,這類官方對於土地的認證,在乾隆15年(1750)後則演變成「契尾」。契稅為清代雜稅之一,在不動產權交易後,未至官方登記土地繳稅、無官方認證加蓋鈐印的契為「白契」;向地方衙門申報過戶手續,並黏附繳契證明的契尾,而蓋有官方紅色印信的契為「紅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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