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角簝洋典契,立契時間為咸豐八年(1858)二月,立契人為翰娘、音蠻,承受人為林源記。作為立典契人等有承祖父母二房應份田因乏銀費用將此田外托中引就與林源記的證明,出典座落於八角寮洋的受種田七分連帶課徵的田地稅(番餉)銀四錢。先詢問親人,再透過中人通事由林源記承典,三方議定時價為銀一百九十六大員。日期行下寫立契人為機翰娘、機音蠻兩人, 其左為中人通事並鈐「南路理番分府印」,其右有知見人男文益(花押「憑」字),另行寫代書人機雅老(花押「存心」二字)。 典契為質押不動產、不動產權時借取金錢並約限回贖的契字。契稅為清代雜稅之一,在不動產權交易後,未至官方登記土地繳稅、無官方認證加蓋鈐印的契為「白契」;向地方衙門申報過戶手續,並黏附繳契證明的契尾,而蓋有官方紅色印信的契為「紅契」。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