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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社番民立典契(紅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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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社番民立典契(紅契)

新港社番民所立典園之漢、番兩文之契約(紅契),立契時間為嘉慶三年(1798)四月,立契人為二榜、山基、加寧哦、地□厘、于雔双,承受人為鄭雪老。 按典契內容,立典契人缺銀兩,親屬皆無意願承典位於八角嶚洋一所的五塊地。透過仲介番安劉,由鄭雪老承典, 三方議價以當時流用的佛頭銀,即西班牙銀元一百三十一大員正交訖。銀主召佃耕作,每年貼納番餉銀四錢,期限六年。期滿可籌足契面銀兩贖回原典契。至期限無銀可贖,銀主則依舊管理、耕種田地,田地原主絕不生端滋事。立契時再添銀九大員,共為一百四十大員正。立契時間之下是立典契人名,三位婆輩橫排在上,兩位晚輩番婦並排在下。 典契為質押不動產、不動產權時借取金錢並約限回贖的契字。契稅為清代雜稅之一,在不動產權交易後,未至官方登記土地繳稅、無官方認證加蓋鈐印的契為「白契」;向地方衙門申報過戶手續,並黏附繳契證明的契尾,而蓋有官方紅色印信的契為「紅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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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文化部典藏網
建檔單位文化部典藏網
作者
作者:
日期
年代: 1798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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