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33年(道光13年)嚴禁越界侵削社番暨抗欠番租碑記拓本,碑額陽刻雙龍拱日紋飾,碑文為陰刻形式,正文共有19行,首行楷書頒布告示官員的官職銜「特授福建臺灣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瑪蘭分府仝」,文末為年款,並記石碑立碑地點為天后宮。本件係噶瑪蘭廳通判仝卜年頒立之告示,明定加留餘埔界址與租納數目,並嚴禁漢佃越界侵削平埔族自耕田段以及抗欠「番租」,以安民生。西元1810年(嘉慶15年)侯補知府楊廷理奉委抵達噶瑪蘭,查辦開闢事宜;因念當地原住平埔族生性愚憨、不知藏蓄,議請加留各社餘埔,以為永業。至噶瑪蘭廳通判翟淦任內,始議官為招佃,並納「番租」。但是日久衍生弊端,加留餘埔似未曾勘丈定界,漢佃遂得影混匿墾,甚至剝削扣租,平埔族生計大損。 本件拓本的原碑為宜蘭現存最早的古碑,紀錄開蘭三大老中的楊廷理與翟淦的政績。透過本件碑記可認識早期宜蘭開發時,平埔族面對漢人大舉入侵時的情況與困境,並且可以得知官方提出加留餘埔制度後,後續對於制度的維繫與更新,對於平埔族的研究具有歷史價值及其珍貴性。碑原立於宜蘭市昭應宮,主祀天后,俗稱「媽祖宮」,後入藏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加留餘埔是西元1810年代(嘉慶年間)清代官方將宜蘭納入治理版圖的同時,所制定的原住民保留地政策,以保障原住民的生存空間,透過閩浙總督汪志伊、臺灣知府楊廷理、噶瑪蘭通判翟淦而推行實施。18、19世紀起,漢人開始大規模入墾宜蘭,致使噶瑪蘭人逐漸流失本有的土地,清政府嘗試在溪南地區設立「加留餘埔」,為大社保留周圍2里,小社保留周圍1里的私有地,並將溪北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界(蘭陽溪口)止,約長30餘里,寛1、2里不等的「加留沙埔」,劃為溪北20社的社地;並逐一丈量甲數,繪圖造冊,永禁漢人侵佔,這些措施使得36社的空間範圍逐漸形成,並能與漢人街庄並立,成為基層自治行政單位。即使官方三令五申,噶瑪蘭人仍不敵漢人的擴張,加留餘埔政策在西元1850年代(咸豐年間)鬆動崩解,導致平原上噶瑪蘭族各社生計日益窘迫,一則逐漸漢化,淪為漢人的佃農,一則放棄原居地而徙居近山地帶或三星平原,甚至遠走到花蓮、臺東一帶 。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