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軍委會函轉請解釋普通人民與公務員共同盜賣公有財物案件審判管轄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無軍人或公務員身分之人與軍人或公務員共犯刑法盜賣公有財物其事後售賣贓物行為應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仍應科以通常之刑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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