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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為罪犯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查得確實證據聲請再審究應如何辦理疑義

湖南高院電請解釋罪犯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查得確實新證據聲請再審究應如何辦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刑事訴訴法第四一五條第二款輕刑重刑係指罪名輕重暨觸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一項各款罪名聲請再審之裁定經確定原審法院自應受其拘束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2/08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訴訟
  • 相關人員
    居正;余覺;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6/1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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