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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十一)

國民政府指令行政院為據呈請令考試院轉飭銓敘部遵照凡依登記條例聲請登記之簡薦任人員如從前任命手續不完其所任職務確係簡任薦任階級准其免繳正式任狀以示變通指令照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 卷件開始日期
    1934/09/07
  • 全宗號
    001
  •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任用法
  • 卷件結束時間
    1934/09/0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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