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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十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十一)
下載數位物件授權: CC BY-NC

公務人員任用法(十一)

國民政府指令行政院為據呈請令考試院轉飭銓敘部遵照凡依登記條例聲請登記之簡薦任人員如從前任命手續不完其所任職務確係簡任薦任階級准其免繳正式任狀以示變通指令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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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 +)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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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文字授權: CC BY-NC

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國史館
主題分類藝術與人文,社會與政治,其他
建檔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卷件開始日期
1934/09/07
全宗號
001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任用法
卷件結束時間
1934/09/07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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