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75年間,公務員因案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偵辦後,認為已超過20年的追訴時效,而予以不起訴處分,後該案告訴人不服原處分,向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聲請再議,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轉陳聲請再議案給國防部,後國防部軍法局予以駁回。附意見書、臺灣警備總司令不起訴處分書、聲請狀及相關文件資料。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