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61年間, 告訴人不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不起訴被告之處分,於法定期限內向國防部聲請再議,經國防部查核後,認為被告罪嫌尚屬不足,予以處分不起訴,尚無不合而予以駁回其聲請。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不起訴處分書等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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