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54至59年間,參謀總長黎玉璽呈總統府之簽呈,內容為台大法學院教授一人、今日之中國雜誌社編輯一人、中研院臨時助理員一人彼此有師生同學之誼,因常發不滿現實之言論,以文字表達其政治主張意圖煽惑社會各界人士響應,案經國防部依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意圖顛覆政府判處一人有期徒刑十年,另二人有期徒刑八年,嗣因深知悔悟一人准予特赦,另二人各予減刑二分之一,並附判決書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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