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52至53年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受理民眾誣告匪諜案,經該部偵查終結,予以不起訴處分,被害人不服而向警備總部申請再議,警總將案卷及申請再議書轉送國防部核示,該部回復被害人所請再議難認定有理由並請警總轉知。附申請再議書等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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