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51年間,總統府秘書長及參軍長函送有關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檢討意見予國防部,請其轉知有關單位研討並回復,該部將陸、海、空軍各總司令部等單位意見彙整後函復總統府秘書長及參軍長,總統府第二局則針對國防部所回復內容而研擬意見陳送總統府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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