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48年間,國防部呈報總統有關民眾涉案情形,及當事人因不服金門防衛司令部更審判決結果,而聲請覆判,獲國防部原判決部分罪刑及執行刑撤銷、其餘聲請駁回等判決結果,以及依判決結果執行刑罰手續的辦理情形等事,後獲總統府回復辦理意見。附國防部判決書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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