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44年間,民眾因參加共黨組織團體或知情不報而被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訊、判決,後國防部向總統呈報案情概要、辦理經過情形及判決結果,並獲總統同意辦理,國防部軍法局則告知總統府第二局有關被告依判決執行之經過情形。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相片等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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