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43至44年間,參謀總長彭孟緝,向蔣中正總統呈報稱被告等九人涉參加匪幫組織非法顛覆政府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兩員死刑,其餘判處無罪,簽請總統鑒核;總統府覆文要求復審,經復審後仍已無法證明其具有犯罪事實,參謀總長報稱該案經核尚無不合應諭知無罪,併附判決書等資料;總統府方面覆文表示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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