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43年間,共黨組織成員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分別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拘獲或自行投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或裁定不受理,參謀總長向總統呈報該案辦理情形並請總統核示,獲總統府回復准予辦理,後國防部軍法局告知總統府第二局有關被告受刑及改判情形。附判決書、相片等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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