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40至55年間,有關民眾因涉嫌參與叛亂團體等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等機關以叛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以及後續發監執行與服刑期滿後之處置情形。全案包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等機關之判決書、執行書、新生考核表、證明書及受刑人出獄時填具之保證書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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