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35至37年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鐵路管理委員會發給臺北機廠圖章,並將其原章繳回銷毀;鐵路管理委員會(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管理局)通知臺北機廠有關員工印章統一格式、關防官章啟用日期、鐵路防空情報所成立並啟用印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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