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55年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留質室被留質人資料袋,內有被留質人身份名籍卡、動態紀錄卡、指紋卡片、入室登記表、財物收發保管簿、信件送審單、收支登記簿、押釋解提通知單、收據、收付單及購物單等文件資料,指紋卡片載有被留質人之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及其十指之單獨捺印、左四指平面印、左拇指印、右四指平面印、右拇指印等欄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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