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是關乎臺灣身心障礙者權利的重要公約。
CRPD於2006年12月13日由聯合國第61/106號決議通過,並在2008年5月3日正式生效,希望能夠「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公約第一條第一項)。
CRPD整合了所有涉及障礙者人權的相關規定,且增加針對保障障礙者人權所必須特別注意的基本原則規定,要求締約國應以「社會模式」為基礎看待、處理身心障礙議題,確保「人權模式」貫徹到締約國國內的政策實踐及法規制定上。
臺灣雖然不是聯合國的一員,也在2014年8月2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CRPD施行法),同年12月3日生效,正式將CRPD國內法化。政府各部門也開始審視檢查主責的相關法規,是否符合CRPD原則。
由於CRPD強調「社會模式」為基礎,改變了過去從醫療角度看待身障者的觀點,重新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待:身障者的障礙不是來自生理上的障礙,而是來自社會環境的障礙。政府應該致力去除環境障礙及社會偏見等,讓身障者能平等參與社會。
這樣從基本觀點的改變,深深衝擊著臺灣現行各種與身障相關的政策與規定,相信也會改變社會大眾,包括身心障礙者本身,對於自身族群的認知與對待。
圖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016年8月22日,假Y17臺北市青少年育樂中心舉辦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首次國家報告座談會議(第九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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