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日治時期「太陽藥品株式會社」於1935年(昭和10年)販賣藥品的收據記錄。
由此收據得知該會社販賣之藥品計有19項,有下列:神丹、奇應丸、セメンエン(驅蟲劑)、殺蟲散、下痢藥、熊膽圓(胃腸藥)、太陽風藥、太陽神藥、胃腸藥、通じ丸(便祕用)、快通一錠、博士の風藥、マラリヤ丸(瘧疾)、咳專門、鎮痛、小兒愛兒、小兒セイフ、太陽膏、メール目藥等藥品。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對於藥商、藥品的管理,首先於1896年公布「臺灣藥劑師、藥商、製藥業者取締規則」,規範藥商、製藥業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取得開業執照。其次,於1900年公布「臺灣藥品取締規則」,規範藥品的品質、檢驗等藥品之相關規定;同年,為防止不良藥品的濫用,頒定「臺灣藥品巡視規則」,以警察、衛生官員或藥劑師作為巡視員,視察藥品販售、製造、儲藏及使用場所。再者,對於販賣藥品的規範,於1912年頒布「臺灣賣藥營業取締規則」,規範關於藥品的製造、販賣許可等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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