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非全日制立法呈現出勞動者權利保護非體系化、規制放鬆,以及直接僱用為目標等特點。立法的主要目標也並非實現權利保護的體系化,而是增加用工彈性,擴大就業。直接僱用忽略了內部勞動力市場的效率。因立法導致全日制與非全日制勞動者權益嚴重扭曲。單一的時間界定標準,無法適用非全日制靈活的用工特性;對非全日制勞動者社會保險的非強制性設置,違反了憲法的平等對待原則;勞動合同的任意終止,使得勞動者工作權保護不足;加班帶薪休假等無相應的勞動基準適用等。因此,立法應以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等工作作為非全日制用工適用之基礎,以此限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大量濫用;依據比例性原則建構非全日制加班及帶薪休假制度;通過有關規範性檔對用人單位惡意規避法律責任的情形制定相關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