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方法院」,成立於1950年(民國39年)12月1日,行政上受臺灣高等法院監督,掌理與基隆市行政區域同一範圍內的民、刑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當時由新竹地方法院院長朱士烈、庭長章愚,分別代理「基隆地方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院舍設址在當時信五路22號。
「基隆地方法院」籌備的緣由,在於戰後,基隆仍隸臺北地方法院訴訟管轄區域。基隆市人民對於民、刑訟訴、及非訟事件,須向30公里以上的臺北地方法院申訴、答辯或聲請辦理,往返勞費,極不便利。於是1949年(民國38年)12月,基隆市政府提議,請省府轉請高等法院〈增設臺北地方法院基隆分院案〉。
臺灣高等法院認為,與其設置地方法院分院,不如逕行設置地方法院;於是呈請司法行政部轉奉行政院,於1950年(民國39年)5月核定,准予增設「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成立時,編制員額並無固定標準,惟視當時事實需要,以事務能順利進行為準;至1951年(民國40年),確定地方法院審判部門,置52人;檢察部門,置35人。日後視事實需要,而酌為調整。
「基隆地方法院」,由於業務日增,廳舍不敷應用,乃於1959年(民國48年)1月闢建新廈於東信路176號,於1960年(民國49年)7月19日落成,人員遷於新址辦公。
於1998年(民國87年)新建辦公大樓,在服務中心設有單一窗口作業,在民事執行處、非訟中心、公證處均採櫃台方式,受理申請,並增設志工引導等服務措施,使民眾到院洽公,能更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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