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院檢察處裝置『全臺第一組申告鈴』」一事,發生於1951年(民國40年)1月。
裝置申告鈴的緣由,乃在克服「檢察官需收受訴訟書狀」的限制。人民提起訴訟,原則上均須具備書狀,此對於不識文字、或不諳法律的人,即不得不委託律師、或司法書記;以律師、及司法書記所收公費之高,皆在數100元以上,其無力負擔此項公費者,無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訴訟法,雖規定人民告訴、告發、或自首,得以言詞為之,但也無適當辦法,使當事人得以直達檢察官辦公處所,陳述所需提起的訴訟。
因此,基隆地院檢察處乃在首席檢察官辦公室、及檢察官辦公室,裝置申告鈴。鈴鈕則裝於法院門口、收狀處窗口上方,使人民一望便知,凡欲申訴而有困難者,不必設法至法院內部,即在門口鈴鈕處按鈕,其鈴聲直達檢察官辦公室,以便檢察官立即受理。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根據基隆地方法院試行結果,認為有普遍推行價值。因此於1951年(民國40年)3月,呈奉司法行政部核准後,公佈〈臺灣省各級法院檢察處申告鈴使用辦法〉,下令臺灣各地檢處遵照實施。
基隆地院檢察處,自1951年(民國40年)1月設置申告鈴起,至1953年(民國42年)年底止,受理的申告案件達1,15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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