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派出單位之制度為日本在明治維新、現代化後的產物,領有臺灣後將其帶入,目的為使警察單位散在臺灣人各聚落中,廣泛的以最精省的警察來監視各地方社群。明治29年(1896年)3月,以敕令第91號公佈「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於是臺灣從該年4月,進入「恢復民政」時期,民政開始警察官開始有了正式的官銜,正式編制於廳下的內務、財務、警察,當時的單位為警察課,下設警務係、保安係、衛生係,同級中有高等警察主任,下為依序為支廳警察署、警察分屬、派出所。當時馬蘭派出所主要轄區為馬蘭社,由約3000位阿美族人組成,同時該地也是從臺東街市街地往新港支廳(東海岸地區)必經之地。為今日馬蘭派出所前身。
基本資訊
資料來源機關收存系統
主題分類社會與政治
建檔單位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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