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馬蘭派出所

警察的派出單位之制度為日本在明治維新、現代化後的產物,領有臺灣後將其帶入,目的為使警察單位散在臺灣人各聚落中,廣泛的以最精省的警察來監視各地方社群。明治29年(1896年)3月,以敕令第91號公佈「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於是臺灣從該年4月,進入「恢復民政」時期,民政開始警察官開始有了正式的官銜,正式編制於廳下的內務、財務、警察,當時的單位為警察課,下設警務係、保安係、衛生係,同級中有高等警察主任,下為依序為支廳警察署、警察分屬、派出所。當時馬蘭派出所主要轄區為馬蘭社,由約3000位阿美族人組成,同時該地也是從臺東街市街地往新港支廳(東海岸地區)必經之地。為今日馬蘭派出所前身。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莊鎧瑋
  • 創作者
    毛利之俊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1933/04/10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