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中華民國憲法》原件(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

本件為民國36年(1947)1月1日所公布〈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之正本原件,係於民國47年(1958)10月6日由總統府移交國史館典藏,原卷名:「中華民國憲法(正本)」。憲法本文共175條條文,簽章欄由蔣中正領銜,計1,609人簽署。 封面及封底為硬殼錦綾裝裱。內文以楷書手抄,以左翻蝴蝶裝方式裝成冊,基底材為紙質,媒材包含書寫墨跡及紅色印泥。第1~75頁為法條;第76頁為空白頁,第77~147頁為簽章欄,第148頁為空白頁。有時2頁連成1張,有時4頁連成1張,亦偶有5頁連成1張的情形,張張分離。邊已多處脫膠分離。簽名「阿合買提江」使用鋼筆書寫,其鐵膽墨水(Iron gall ink)易腐蝕紙張,目前雖尚稱穩定,仍須持續觀察。 函套開函處製成雲狀之「雲頭套」。另外附有專屬的典藏「木匣」。

基本資訊

  •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臺北市
    中正區
  • 數量
    1
  •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文授資局物字第10530036841號
    2016-04-26 00:00:00.0
  • 級別名稱
    國寶
  • 種類
    種類代碼
    G3


    種類名稱
    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


    種類子類別代碼
    G3.2


    總類子類別名稱
    公文書


  • 年代
    民國36年(1947)
  • 材質
    紙質
  • 尺寸
    憲法:長44公分、寬29.8公分、高7公分; 函:長43.8公分、寬30.8公分、高7.2公分; 木匣:長52.5公分、寬37.5公分、高13.0公分,重量4.3公斤
  • 保存環境
    庫房或展覽空間
  •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 主管機關單位
    古物科
  •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0422295848
  • 主管機關名稱
    文化資產局
  •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 評定基準
    具有特殊歷史意義或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文化特色/歷史流傳已久或史事具有深厚淵源/具有特殊歷史、文化、藝術或科學價值
  • 保管單位
    保管單位名稱
    國史館


  • 古物所在地
    所在地名稱
    國史館


    保存空間地址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號


    保存空間屬性
    博物館、圖書館


    保存空間文資身分
    古蹟


  • 法令依據
    符合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6款。
  • 古物出處/出處或來源
    移撥
  • 出處或來源說明
    民國47年(1958)10月6日由總統府移交國史館典藏。
  • 指定(登錄)理由
    本件為今日施行之《中華民國憲法》原件,乃我國民主憲政的根本大法。抗日戰爭結束後,國民政府即推動憲政的實施,民國35年(1946)1月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決議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在「五五憲草」的基礎上,修訂完成《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保留了三民主義的基本思想及政治協商會議有關憲草審議之精神,於同年12月25日在南京由制憲國民大會三讀通過,民國36年(1947)1月1日,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憲法》,於同年12月25日正式實施。 此藏本為民國36年(1947)1月1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原件,憲法本文共175條條文,簽章欄由蔣中正領銜,簽署者計有1,609人。本法取代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宣示訓政時期的結束,為我國民主憲政上重要里程碑,珍貴且具唯一性,對我國國史具有特殊意義與價值。
  • 代表圖像來源
    國史館
  • 典藏或財產編號
    134000000229A
  • 保存現狀
    完整良好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