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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原件(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

《中華民國憲法》原件(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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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原件(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

本件為民國36年(1947)1月1日所公布〈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之正本原件,係於民國47年(1958)10月6日由總統府移交國史館典藏,原卷名:「中華民國憲法(正本)」。憲法本文共175條條文,簽章欄由蔣中正領銜,計1,609人簽署。 封面及封底為硬殼錦綾裝裱。內文以楷書手抄,以左翻蝴蝶裝方式裝成冊,基底材為紙質,媒材包含書寫墨跡及紅色印泥。第1~75頁為法條;第76頁為空白頁,第77~147頁為簽章欄,第148頁為空白頁。有時2頁連成1張,有時4頁連成1張,亦偶有5頁連成1張的情形,張張分離。邊已多處脫膠分離。簽名「阿合買提江」使用鋼筆書寫,其鐵膽墨水(Iron gall ink)易腐蝕紙張,目前雖尚稱穩定,仍須持續觀察。 函套開函處製成雲狀之「雲頭套」。另外附有專屬的典藏「木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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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文字授權: OGDL

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國家文化資產網
主題分類藝術與人文
建檔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現況地址
項次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址
1
臺北市
中正區
數量
1
公告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備註
指定/登錄
文授資局物字第10530036841號
2016-04-26 00:00:00.0
級別名稱
國寶
種類
種類代碼
G3


種類名稱
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


種類子類別代碼
G3.2


總類子類別名稱
公文書


年代
民國36年(1947)
材質
紙質
尺寸
憲法:長44公分、寬29.8公分、高7公分; 函:長43.8公分、寬30.8公分、高7.2公分; 木匣:長52.5公分、寬37.5公分、高13.0公分,重量4.3公斤
保存環境
庫房或展覽空間
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主管機關單位
古物科
主管機關聯絡電話
0422295848
主管機關名稱
文化資產局
所屬主管機關
文化部
評定基準
具有特殊歷史意義或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文化特色/歷史流傳已久或史事具有深厚淵源/具有特殊歷史、文化、藝術或科學價值
保管單位
國史館
古物所在地
所在地名稱
國史館


detailPage.fieldLabel.BOCH_CountryCulture_61.keepPlaces_address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號


保存空間屬性
博物館、圖書館


保存空間文資身分
古蹟


法令依據
符合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6款。
古物出處/出處或來源
移撥
出處或來源說明
民國47年(1958)10月6日由總統府移交國史館典藏。
指定(登錄)理由
本件為今日施行之《中華民國憲法》原件,乃我國民主憲政的根本大法。抗日戰爭結束後,國民政府即推動憲政的實施,民國35年(1946)1月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決議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在「五五憲草」的基礎上,修訂完成《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保留了三民主義的基本思想及政治協商會議有關憲草審議之精神,於同年12月25日在南京由制憲國民大會三讀通過,民國36年(1947)1月1日,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憲法》,於同年12月25日正式實施。 此藏本為民國36年(1947)1月1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原件,憲法本文共175條條文,簽章欄由蔣中正領銜,簽署者計有1,609人。本法取代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宣示訓政時期的結束,為我國民主憲政上重要里程碑,珍貴且具唯一性,對我國國史具有特殊意義與價值。
代表圖像來源
國史館
典藏或財產編號
134000000229A
保存現狀
完整良好
管理維護
本案古物之管理維護依「國史館史料文物庫房管理作業要點」及單位預算辦理。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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