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行政/行政組織/清代之行政組織/基層行政組織/土官、通事,頁93-95。
清廷統治臺灣後,仍襲明鄭之制,在番社設置土官、通事管理社務。在乾隆三十二年(一七六七)以前,番社事務及民番交涉事件,也悉由所屬廳縣辦理,並未特設機構。至乾隆前半期臺灣中北部之開拓擴展,民番交涉頻繁。於是乾隆三十一年,閩浙總督楊廷璋上「請設鹿港理番同之疏」,奏請仿照廣東俚猺同知之制,將淡水、彰化、諸羅一廳二縣所屬番社,設立理番同知一員;凡有民番交涉事件,悉歸該同知管理。衙署設於彰化縣淡水同知舊署。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旨,依議照准添設。廳署後來於乾隆五十三年(一七八八)移駐鹿仔港。其權限包括行政與司法,惟征正供、番丁銀則歸淡水廳辦理。至光緒元年(一八七五)六月八日,沈葆楨奏請改駐南北路同知,將台灣府北路理番同知,改為「臺灣中路撫民理番同知」移紮水沙連。光緒十年(一八八四)奏,仍為鹿港同知。十三年裁。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上〉,第93-95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