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下/衛生/光復後民國時期/醫師及其相關法規制度/鑲牙生、齒模製造技術員及其管理辦法,頁2015-2016。
民國卅三年十一月訂定發布鑲牙生管理規則,凡經鑲牙生考試及格者,始得充任鑲牙生,並請領鑲牙生證書,然以上法令直至民國卅七年三月、民國四十七年十二月修正發布時,才直接呈轉新竹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辦鑲牙生開業、執業、停業、歇業、復業等相關業務,同時規定鑲牙生不得施行口腔外科及治療牙病等醫療行為。民國七十一年三月再次修正發布全文十二條法則,益使管理規則周延完備。民國六十四年九月訂定發布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十一條法規,係指從事齒模技術製造,並依牙醫師或鑲牙生指示得從事助理鑲牙人員,有了管理依據,衛生局依此規則核發從業執照,並嚴禁其對病人施行口腔内外科或治療牙病,以及與口腔衛生的有關醫療業務行為,並要求其不得懸掛「鑲牙」廣告招牌或設置鑲牙所。對於日益繁細的牙科醫療體系,有了更進一步的分層管理辦法,當然對百姓的醫護品質,更提昇了其水準層次。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下〉,第2015-2016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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