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中/司法/新竹地方司法機關/臺灣新竹律師公會,頁1159-1162。
律師又稱為訴訟辯護人(刑事案件)或訴訟代理人(民事事件)。律師的職務主要在於依法律及証據為當事人的利益而實行辯護。蓋規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訴訟程序的法律繁多,一般當事人不免缺乏專業知識而未能為自己的權益辯護。從而律師制度的設立即在補強當事人的防禦和攻擊的能力。故為使律師能實現為當事人利益辯護的目的,制度上當然嚴格要求律師的資格並賦予於律師一定的權限,如刑事法上的卷宗証物檢閱權及抄錄權;偵訊時的在場權與羈押被告交見權;於審判時的詰問權、聲請調查証據權及辯論權等。
本件內容節錄自《新竹市志》,〈卷三政事志中〉,第1159-1162頁。(新竹市:新竹市政府,民86年)
民國72年內政部公布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後,新竹市政府即著手新竹市志叢書之修訂。歷經7年的資料整理,彙集各界學者撰寫編修,終於在民國86年出版八卷共16冊的集大成志書,將新竹市從史前至民國75年的歷史地理、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地方經濟及人物等內容一併納入,不但是民眾了解新竹市的入門書典,也是協助後進學者研究新竹地方知識的基礎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