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墓葬編號B140為一具複體葬,包括人體自頭至腳各部位之骨骼殘件,從下肢骨的類型與數量判斷,可能有兩個個體,由於骨質保存狀況普遍不佳,殘斷破碎者居多數,難以分辨出兩個體各自所屬的骨骼,因此在分類登錄上僅就殘骨所屬之部位依序編寫。 2. 本件清理時將骨質表面的泥土清除乾淨,使其顯露外形特徵,殘斷可拼合之骨骼,以濃度35%之B72黏合,或以填土修補方式使長骨接合;零散破碎的骨骼則保留底部泥土作為基座使其相連,儘量維持出土時之完整性;骨骼清理時掉落的碎骨片、原袋中粉碎的骨片則依照所屬部位分類並集中收成小袋包裝。 3. 本件清理完成後共編得A~U2等54件附屬品: A- 頭蓋骨碎片:扁平骨碎片一小袋。 B- 顳骨乳突殘件:橢圓形乳突殘件1片。 C- 頸椎殘件:共1件,殘餘椎體部分,棘突與橫突皆已斷失,可能為第三至七節之頸椎。 D-上下顎骨至頸椎間之骨齒混合殘件:細分成D1- 上下顎骨齒與頸椎殘件、D2- 上下顎骨齒碎片,共2件。 E- 肋骨殘件:細分成E1- 肋骨殘件1、E2- 肋骨殘件2、E3- 肋骨碎片,共3件。 F- 肱骨殘件:共1件,三角形土塊上保留外形約呈「7」字形殘骨,殘餘一層薄骨壁,疑似為肱骨上端連接肩胛骨附近部位(大結節?)。 G- 橈骨、尺骨殘件:再分成G1- 橈骨與尺骨殘骨、G2- 橈骨與尺骨碎片,共2件。 H- 右指骨殘件:細分成H1- 右手指骨、H2- 右指骨碎片,共2件。 I- 腰椎殘件:共1件,三角形土塊,底座厚約1.5cm,其上有1-2節腰椎骨及其他分散的碎骨附著,腰椎椎體外側棘突皆已斷失,可見內部蜂窩狀組織。 J- 髖骨殘件:細分成J1- 髖骨髂骨塉殘片、J2- 臗骨碎片,共2件。 K- 左股骨殘件:細分成K1- 左股骨殘件、K2- 左股骨碎片,共2件。 L- 右股骨殘件:細分成L1- 右股骨殘件、L2- 右股骨碎片,共2件。 M- 左髖骨、左股骨、左指骨混合殘件:細分成M1- 左臗骨、左股骨、左指骨混合殘件、M2- 左股骨頭碎片、M3- 臗骨碎骨、M4- 指骨碎骨、M5- 左股骨殘件、M6- 左股骨幹碎骨、M7- 木炭?,等共7件。 N- 右髖骨、右股骨、右橈骨、右尺骨混合殘件:細分成N1- 右臗骨、右股骨頭、右橈骨、尺骨、指骨混合殘件、N2- 右橈骨與尺骨碎骨、N3- 右股骨骨幹、N4- 右股骨膝蓋面碎骨、N5- 右股骨碎骨,共5件。 O- 左脛骨、腓骨殘件:細分成O1- 左脛骨、左腓骨、不明脛骨、腓骨殘件、O2- 脛骨碎骨、O3- 左脛骨與腓骨碎片,共3件。 P- 左脛骨、左腓骨、右距骨殘件:細分成P1- 左脛骨、左腓骨、左距骨殘件、P2- 左腓骨碎片、P3- 左脛骨、腓骨與距骨碎骨,共3件。 Q- 右脛骨、右腓骨殘件:細分成Q1- 右脛骨殘件、Q2- 右腓骨殘件、Q3- 右脛骨與腓骨碎片,共3件。 R- 右脛骨、右腓骨殘件:細分成R1- 右脛骨殘件、R2- 右腓骨殘件、R3- 右脛骨與腓骨碎片,共3件。 S- 右脛骨、右距骨殘件:右脛骨斷裂成三節,無法拼合復原,細分成S1- 右脛骨殘件、S2- 右脛骨殘件、S3- 右脛骨與距骨殘件、S4- 右脛骨碎片,共4件。 T- 左足骨殘件:細分成T1- 左蹠骨、趾骨混合殘件、T2- 左距骨、舟狀骨、骰骨、楔形骨、蹠骨混合殘件、T3- 左跟骨殘件、T4- 左足碎骨,共4件。 U- 右足骨殘件:分成件U1- 右足距骨、舟狀骨、骰骨、楔形骨、蹠骨、趾骨混合殘件、U2- 右足骨碎骨,共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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