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為實施民主憲政,推行地方自治,1946(民國35)年設立縣市參議會,參議員由各鄉鎮區民代表會及職業團體間接選舉產生,當時宜蘭屬於台北縣所轄。1950(民國39)年宜蘭設縣,1951(民國40)年2月14日成立宜蘭縣議會。成立之初,因限於財力,一時無法興建辦公廳,暫借合作金庫宜蘭支庫二樓辦公。1951(民國41)年在宜蘭市渭水路(現宜蘭市代表會會址)興建完成辦公廳一座,但因場所狹小,影響會務推展,1959(民國48)年於渭水路舊址建築兩層樓大廈遷入辦公。2001年配合縣政中心計畫,新議會大樓於現址落成啟用。 宜蘭縣議會依地方制度法負責審議議決宜蘭縣規章、預算、決算審核、特別課稅、財產處分、地方自治條例、縣政府提及縣議員、接受人民請願及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在會議期間,議員得以行使出席權、發言權、提議權、表決權、質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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