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為周順吉前輩於綠島關押時期,於外役工廠所作的物件,當時貝殼由國防部向綠島漁民購買後,由服外役的受難者進行創作,再由國防部對外拍賣。拍賣所得部分由供監獄運作使用,部分所得則給創作之受難者。 2.周順吉(1949-),福建安溪人。依(59)更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周順吉由許席圖吸收參加「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簡稱「統中會」),復吸收吳水池等人,後經許君指派為龍雲戰鬥團團長等情。1969年2月13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4年2月12日刑滿開釋。 參考資料: 〈周順吉補償金暨回復名譽申請案〉,識別號:HRA0001_01_01_00377,《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識別號:HRA0001,國家人權博物館檔案史料資訊系統,瀏覽日期2022年03月21日,網址:https://hras.nhrm.gov.tw/detail/article/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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