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廣播收音機執照」,正面印有「交通部印」紅方印、執照號碼「機字No-225544號」。由交通部部長袁守謙發給新竹新埔鎮的徐鉅海,發照日期民國46年5月31日,發照地點新竹,內頁記錄了裝機地點、收音機廠牌、號碼、程式(型式)、附屬品、有效時期、變更登記、經辦人等項目,有效日期為民國四十六(1957)年四月參拾日起至四十七(1958)年四月貳拾九日止,為期1年,使用的收音機廠牌為TEN牌。背面列有8條注意事項,並特別蓋上「禁止收聽匪方廣播」紅字。大部分文字以鉛字用印,連申請者姓名亦以鉛字用印,異於常見以書寫文字為主。 2.廣播在電視機出現前,是一般人生活中獲取最新消息及收聽音樂的重要管道,也正因為如此,這項媒體受到政府的高度控制,特別是二二八事件後,1951年交通部公佈「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使用收音機者應向臺灣電信管理局申請登記,並需每年繳交執照費新臺幣30元。1955年行政院更公佈了「動員時期無線電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立法明定「禁止收聽匪方廣播」,收聽匪俄廣播者將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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