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中含: (1) 印契一份 (藏品編號 2003.007.0022.0001) (2) 登記濟用紙 不第六十條第一項(藏品編號2003.007.0022.0002 ) (3) 登記濟用紙 不第六十條第二項(藏品編號2003.007.0022.0003 ) 這是組轉借胎借契約的文件,起因黃煌輝乏銀應用,將堂叔黃清華的胎借契轉為向黃琳德、黃?德、黃阿芳借出龍銀1000大圓,並言明每年應貼利谷5升(利息),直至繳滿利谷50石正(等同官定斗28石5斗正),應在早季收成時繳納不得拖欠,若拖欠,將任從出借人轉借為胎之處置,恐口說無憑,立轉借銀字一紙,並附上黃清華借字、鬮書一紙。本件立轉借字共三頁,未附有內文提及的「黃清華借字」與「鬮書」,但可參考藏品登錄號2003.007.0029「明治39年10月黃清華立杜賣盡根田畑屋宇收定銀字」。 2.本件文獻雖依印契內文為「立轉借字」,但實質意義為「立契人將胎借契轉給承借人(黃琳德等人)」,因此在藏品編號2003.007.0022.0001的印契內提到,若有拖欠利息將「任從為胎轉借之業」,其真正的意義應是若拖欠利息將願任承借人「改胎為典」的處置。而第二頁與第三頁的登記濟證(登記完畢證明書)是黃煌輝向苗栗登記所請求登記抹消胎權,才能進一步將需將胎權轉移給黃琳德等人,根據渡邊竹次郎編的〈臺灣土地登記申請囑託手續心得〉可知登記濟證,是指申請人欲主張其業主權、典權、胎權、贌耕權等權利時,需向登記官廳登記申請,登記完畢時,登記官廳必交付登記濟證給申請人,登記濟證需載明申請日期、申請人住所、土地番號等資料,此證為官方唯一證據,倘遇遺失、損毀,將不准補發,需留心保存。而本件立轉借銀字需與登記濟證一併黏貼,才能以此組件為依據交與承借人黃琳德等人進行胎權轉移。 3. 在「轉胎登記抹消」的登記濟中印有「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苗栗登記所印」(今苗栗地政事務所)的紅色官方戳記,日期分別為明治39年6月25日、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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