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14年(嘉慶19年)鳳山縣知縣吳性誠給定的糖量公駝,明示永遠遵行,以為交易的依據。官府除給定母斗公駝外,並出示嚴禁,以杜絕交易之紛爭。 生理交易全憑公道,所謂「價有長落,量須畫一」。台地各處的度量衡不統一,買賣雙方彼此畸重畸輕,以至紛爭不已。因此各地每於中心市場自訂公約,或以石製之母斗、公駝,安設於市場或地方大廟,供為查較其大小正否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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