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40年(道光20年)嚴禁錮婢不嫁碑記拓本,碑額陽刻雙龍拱日紋飾,兩側碑框陽刻花草紋飾,碑文為陰刻形式,正文共有15行,首行楷書頒布告示官員的官職銜「特授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九次、記大功二次徐」,文末為年款,由於碑體斷裂缺損,以致拓本碑文殘缺。本件係噶瑪蘭廳通判徐廷掄頒立告示,轉知臺灣道姚瑩的示諭,嚴禁錮婢不嫁。臺灣道姚瑩鑑於臺地錮婢積習,上干天和、下敗風俗,乃重申「凡家有婢女至二十三歲,即為擇配;年過二十五歲不為擇配者,許其家人領回擇配而不追身價」的示諭;並轉飭於各衙署門外立碑永禁,以垂久遠。 臺南市大南門碑林的「錮碑積習示禁碑記」亦係西元1840年(道光20年)姚瑩示諭,乃臺灣縣知縣閻炘轉飾勒立。清代少數關於女性權益的古碑,清領前期有渡海攜眷禁令,男女失衡,整 個社會充斥著單身的羅漢腳。禁令解除後,到道光年間,男女比例逐漸平衡,形成蓄養婢女的惡習。官方為遏止蓄婢風氣,立碑保障婢女人權,對於臺灣道姚瑩的政績及移墾社會女權有其研究價值。 清領臺灣初期還沒有買賣婢女的情形,但是到了乾隆以降,由於社會結構趨於複雜,賣女為婢的人逐漸增加,蓄養婢女的風氣日漸盛行。婢女完全被視為主人的所有物,在主人家中服各種勞役,不僅被視為財產,可以任憑主人轉賣,還可以拿到當鋪典當變賣現金;有些婢女如果頗具姿色,或是與主人家族相處良好,則會被收為妾;如果婢女日後出嫁,聘金則歸主人所有。 日治時期日人的調查發現,曾經受到主人的寵愛成為妾的婢女,在主人去世後,地位一落千丈,還是只能繼續從事婢女的工作,終老一生。傳統臺灣民間的婢女,絲毫沒有自主權,只能任憑主人處置。 清代臺灣社會蓄婢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主人會終身禁錮婢女,不幫她們選擇婚配對象。《重修鳳山縣志》記載著「臺俗,女婢多過期不遣,深可憫惻」,就明確地指出,臺灣社會錮婢的風氣,主人往往不幫婢女選擇婚配對象,讓她們終生為主人服勞役,或是將她們轉賣,換取金錢圖利。這些被轉賣的婢女,也只能繼續在新主人家中工作到老,王凱泰詩中形容的「少小為奴今老大,星星霜鬢尚盤鴉」,可說是這些被禁錮婢女的寫照。 為了遏止錮婢陋習,官方開始嚴禁終身禁錮婢女,而有「錮婢示禁碑」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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