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部呈轉請核示販運禁運資敵物品適用法律疑義案及司法院復示查禁運資敵物品條例業於本年六月十九日明令廢止據呈該被告等之犯罪嫌疑如在現行法上足認其係法院有權審判之按照院字第一八○四號解釋仍可由該管檢官另行起訴並由法院為實體上裁判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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