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委會軍法執行總監部函轉請解釋私運或包運物品尚非直接售於敵人案件適用法律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文稱食糧皮革生油棉蔴等物如係經濟部指定之禁運物品官兵圖利私運或包運經濟部所指定之禁運區域上項私運物品明知或委託他人轉售於敵人之包運合於教唆或幫助情形者應依禁運資敵物品條例第六條之共犯科處等情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