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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遠高院為經大赦不起訴處分後其供犯罪所用之賄款贓物應否發還疑義

綏遠高院為經大赦不起訴處分後其供犯罪所用之賄款贓物應否發還疑義
下載數位物件授權: CC BY-NC

綏遠高院為經大赦不起訴處分後其供犯罪所用之賄款贓物應否發還疑義

綏遠高院檢察處呈轉請解釋經大赦不起訴處分後其供犯罪所用之賄款贓物應否發還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復示前揭賄款應發還被告因犯罪所得贓物既係敵偽遺留財產應交該管機關依法清理至甲民犯侵佔公物罪在赦免之列如該公物未經扣押應依民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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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遠高院為經大赦不起訴處分後其供犯罪所用之賄款贓物應否發還疑義 / 授權人:國史館 /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 +) @ 國家文化記憶庫 http://tcmb.culture.tw/zh-tw/detail?indexCode=drnh&id=015-010306-0100。
描述文字授權: CC BY-NC

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國史館
主題分類藝術與人文,社會與政治,其他
建檔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全宗名稱
司法院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3/28
全宗號
015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訴訟
相關人員
居正;張蘊毓;夏勤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1/05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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