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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遠高院為經大赦不起訴處分後其供犯罪所用之賄款贓物應否發還疑義

綏遠高院檢察處呈轉請解釋經大赦不起訴處分後其供犯罪所用之賄款贓物應否發還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復示前揭賄款應發還被告因犯罪所得贓物既係敵偽遺留財產應交該管機關依法清理至甲民犯侵佔公物罪在赦免之列如該公物未經扣押應依民事程序辦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3/28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刑事/刑事訴訟
  • 相關人員
    居正;張蘊毓;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1/0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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