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轉呈請解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四條與刑法第三二八條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復示前揭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搶刼與刑法強盜罪同其刦取方法凡以強暴脅迫葯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人不能抗拒者皆包括在內之適用範圍如犯行在該辦法施行後應依該辦法第九條由軍法機關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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